大連華世國際経済技術合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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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派遣勞動者的合同期限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
2、被派遣勞動者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適用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一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在約定的試用期內,勞務派遣單位可以委托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考察。被派遣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被用工單位退回的,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據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3、被派遣勞動者的經濟補償支付
勞務派遣協議應當明確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經濟補償金的支付責任。勞務派遣協議未就被派遣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作出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如果出現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中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先行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務派遣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后,可以與用工單位就補償問題進行協商或者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4、用工單位不規范使用貴州勞務派遣工的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應當按照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承擔用人單位相應責任:
(1)用工單位使用未取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行政許可單位派遣勞動者的;
(2)用工單位使用未依法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滿后超過一個月未續訂勞動合同的被派遣勞動者的;
(3)用工單位未與勞務派遣單位訂立、續訂勞務派遣協議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
5、異地派遣社會保險參保規定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用工單位未按照上述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在發生糾紛時要求用工單位承擔醫療、工傷等保險待遇的,用工單位應當依法先行承擔連帶責任
6、派遣用工與外包用工
用工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照勞務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勞動者的,按照《暫行規定》處理;用工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直接使用勞動者的,按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處理
7、連鎖、加盟單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
以連鎖、加盟等方式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責任
8、勞務派遣單位設立分公司的異地備案
勞務派遣單位跨縣(縣級市)設立分公司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應當書面報告其行政許可機關,按照管理權限報分支機構所在縣(縣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